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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動抗議搞破壞 小心吃官司!

講道理不一定贏,懂法律可以更有效的解決問題,華視新聞請律師解析社會事件,昨天才發生高雄一位蘇先生,申請補助不成,竟然拿著汽油到總統府前自焚,今天又出現文林苑有人持刀跟警察對峙,抗議民眾情緒激動,有時候甚至是因為參與集會遊行,動作偏激亂丟雞蛋,小心觸犯法律,來看今天的有理有法度。

2012.3.8台北,7公斤的攝影機腳架,被抗議民眾,丟過拒馬摔在地上,這麼重的腳架要是砸到人還得了,危險的情形還不只這樣,激動民眾手拉扯拒馬拼命搖,還有人往維護秩序的員警丟雞蛋,抗議民眾情緒激動,丟擲東西宣洩,或是,2006.5高雄,像這位爸爸因為兒子在校受欺負,學校老師卻視而不見,讓他氣到在門口下跪,甚至還拿出汽油試圖自焚,幸好被員警先搶汽油,沒發生悲劇。

2011.9.27台北,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總統府前,一名男子因為船被盜賣,不滿司法判決,竟然就直接點火自焚,瞬間身體變成火球,這些危險的動作,其實都已經觸犯法律。

律師凌見臣說,傷害自己也傷害別人,還會吃上官司,更別說意外情況很難控制,像這個喝醉酒的先生,載著瓦斯桶衝撞派出所,還沒開始喊出訴求,先因為瓦斯桶太重摔倒,摔的時候還撞開了瓦斯開關,他緊張的猛揮手,氣沖沖的抗議,變成跟警察求救,還違反公共危險罪,被移送法辦,抗議還是冷靜點,講清楚就好。

摘自奇摩新聞~華視新聞華視 – 2012年3月29日 下午6:58



公共危險罪 : 

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,即概稱為「公共危險罪」,包含放火失火罪、破壞交通工具罪(如搞軌案)、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,均規定於刑法第173~194條,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,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,一經告發,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,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。
常見公共危險罪有酒醉駕車、肇事逃逸。(生活智庫)

我們來看法條 : 

六法全書(刑法)第一一章  公共危險罪

從173條至194條清楚指出哪些行為屬公共危險罪,此不再贅述,連結如下 : 

http://laws.mywoo.com/3/8/461/25.html

 

 

結論 : 

小心哪~已經清楚告訴你這是公訴罪!! 不要拿自己開玩笑!!不是會吵的小孩一定有糖吃,要表達自己的訴求,一定要先保護好自己,不然觸犯了法律,得不償失。參加集會活動要多注意活動內容及活動進行狀況,別到時候身不由己的被別人拖累;要清楚了解很多玩笑是不能亂開、很多惡作劇不能亂做...


再次聲明,法律只會保護懂法律的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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